(2015)香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勃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姜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李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勃宇,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李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勃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