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负责人:王治洪。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负责人:张万英。被执行人:张万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仲保字2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11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的土地1宗;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的房屋3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万英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仲保字2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