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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超,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秀东、人民陪审员郭高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超、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元月份相识,2011年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1日,女儿杨某丙出生。××××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差异较大,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经常吵架。被告父母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严重干扰了原告的生活。被告自2013年中秋节后至今两年时间在家生活不足一个月,对孩子不管不问,女儿全由原告父母一手带大。2015年8月7日,被告和其父母连夜将家具用品搬运一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返还私自带走的所有物品;被告归还在其父杨新秋处的三万元存款。被告杨某乙辩称,其同意和原告离婚,婚生女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己承担。在被告回原告家之前,家中的物品已拉干净,被告并未拉过。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3、杨某丙户口页复印件,证明婚生女的出生情况。4、手机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三万元钱在被告手中。被告杨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属实,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三万元钱在被告手中。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证据内容也无法证明三万元在被告手中,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月4日,被告生女儿杨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因予盾分居。2015年8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丙现随被告生活,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婚生女杨某丙由被告杨某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带走的物品及三万存款的请求,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丙随被告杨某乙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郭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