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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朱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0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原浙江省平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3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2015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女,2015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钱某某登记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且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公开以夫妻名义在本区廊下镇勇敢村5054号203室租借地和吕巷镇夹漏村12组1011号共同生活。2015年7月16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夏某某、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钱学登提供的朱某某与钱学登结婚证复印件、湖南省津市市棠华乡澧安村村民委员会、棠华乡民政办出具的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宪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具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