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少民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53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