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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少民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53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