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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伟丽与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伟丽,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伟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莉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卡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炎中、丁继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伟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伟丽的委托代理人胡莉莉、被上诉人天工置业的委托代理人严炎中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伟丽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戴伟丽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伟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戴伟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