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张君霞,张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君霞,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冀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志文,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