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念书、刘斌申请执行唐朝林、杨义明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念书,刘斌,唐朝林,杨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念书,男,侗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斌,男,侗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唐朝林,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黎平县石井山危房改造工程工地。被执行人杨义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侗族,现住贵州省黎平县石井山危房改造工程工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念书、刘斌申请执行唐朝林、杨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有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唐朝林、杨义明在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有危房改造工程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唐朝林、杨义明在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的危房改造工程款予以扣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朝林、杨义明在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的危房改造工程款41953.48元予以扣留,此款由黎平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