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元敬与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敬,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67号申请执行人徐元敬。被执行人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有寿。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6613号徐元敬与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元敬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泽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