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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有芹与王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芹,王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18号原告朱有芹,女,82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全,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玉,男,51岁,汉族,农民。原告朱有芹诉被告王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思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有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被告王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四子两女,丈夫已去世。被告王玉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且将原告的2400元老年养老金占为已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现要求被告将2013年至2014年的老年养老金2400元返还原告。被告辩称,被告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一直赡养原告,原告在2013年未满80周岁,每个月养老金是70元,原告在2014年已满80周岁,每个月养老金是100元,被告领取原告2013年的老年养老金840元和2014年的老年养老金1200元已用来给原告治病。原告申请证人张广华出庭作证,证人张广华证明养老金属于原告所有;原、被告对证人张广华证言均无异议,被告申请证人王孝出庭作证,证人王孝证明2014年春天,被告为原告支付治病费用。原告对证人王孝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言不真实。被告对证人王孝证言无异议。对证人张广华的证言,能够证明养老金属于原告的事实,且原、被告对该证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王孝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且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自认将原告2013年老年养老金840元和2014年老年养老金1200元领取,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原告对其主张的2013年、2014年老年养老金具体数额为2400元虽未举证证明,但被告已认可占有原告2013年、2014年老年养老金数额为2040元,故被告占有原告2013年、2014年老年养老金2040元事实清楚,应将此款返还原告。被告辩称占有原告的老年养老金是为原告治疗疾病的理由,因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有芹2013年度、2014年度老年养老金20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