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笑兰与刘小蓉、罗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笑兰,刘小蓉,罗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13号原告陈笑兰,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合丰水泥有限公司化验室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小蓉,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吉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笑兰与被告刘小蓉、罗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三凤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笑兰与被告刘小蓉、罗吉平的委托代理人卢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笑兰诉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刘小蓉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5年6月起,被告刘小蓉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罗吉平系被告刘小蓉的丈夫。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刘小蓉辩称:被告刘小蓉确实有收到本案的两笔借款共计90000元。被告刘小蓉当时是天地担保公司的财务,其将款项放于天地担保公司收取利息。后因天地担保公司的老板跑路,被告刘小蓉无法收回款项。但是被告刘小蓉有交代其小叔子罗永平每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罗永平通过建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61800元;通过农商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00元;并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4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00元。被告罗吉平辩称:被告罗吉平对本案借款不知情,直到2015年原告要求被告刘小蓉归还本案借款时,被告罗吉平才知道被告刘小蓉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刘小蓉之间的约定,被告罗吉平均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笑兰与被告刘小蓉、罗吉平系亲戚关系;被告刘小蓉与被告罗吉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日,被告刘小蓉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小蓉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2011年11月28日,被告刘小蓉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刘小蓉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前述借款本金合计90000元,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刘小蓉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28日,合计76200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于2015年8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刘小蓉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陈笑兰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自2015年9月1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罗吉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轿车一辆。原告陈笑兰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9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储蓄存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手机短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曹溪支行交流流水,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北市场支行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小蓉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陈笑兰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前述借款系被告刘小蓉与被告罗吉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共同返还。被告刘小蓉辩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其已支付款项系偿还借款本金,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双方交易习惯、被告转账支付款项的数额与频率等因素,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刘小蓉向原告陈笑兰按月利率2%支付的借款利息76200元,其中4212元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附计算表),应抵扣借款本金。经抵扣,截止2015年5月28日借款本金为85788元。现原告陈笑兰要求被告刘小蓉、罗吉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自2015年9月1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主张的借款月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借款本金应扣减4212元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蓉、罗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笑兰借款本金75788元,同时一并支付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857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和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757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笑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为1085元,由原告陈笑兰负担25元,被告刘小蓉、罗吉平负担10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0元,由被告刘小蓉、罗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四、原告陈笑兰与被告刘小蓉、罗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多付利息计算表原告陈笑兰与被告刘小蓉、罗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多付利息计算表本金(元)已付利息(2%)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多付利息(元)剩余本金(元)时间30000.00600.002.03%30000.002011.11.02-2011.12.0190000.0010800.002.03%90000.002011.12.02-2012.06.0190000.0064800.001.87%4212.0085788.002012.06.02-2015.5.28合计76200.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