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韩玉旺与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旺,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温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020号原告韩玉旺,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法定代表人温志华,村主任。被告温志华,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旺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旺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永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