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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禹粟凡、米文柳与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粟凡,米文柳,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禹粟凡,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米文柳,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覃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税子鉴,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禹粟凡、米文柳诉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禹粟凡、米文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粟凡、米文柳撤回对被告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禹粟凡、米文柳负担。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陈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