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艳本与曹勇、罗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本,曹勇,罗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本,居民。被执行人曹勇,居民。被执行人罗丽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所有的小型轿车于2014年12月15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1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1年。在查封期间两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与申请人李艳本自行协商兑现完毕。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与申请人李艳本自行协商兑现完毕,应对该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勇、罗丽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的小型轿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邓卫峰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