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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6月4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林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统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