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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伟与韩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414号申请人:韩伟被申请人:韩冰申请人韩伟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韩冰所属的鲁岚渔61175号、鲁岚渔61176号渔船,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韩伟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鲁岚渔61175号、鲁岚渔61176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或相等数额的其他可靠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