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佳慧与王冉冉、王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慧,王冉冉,王岐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朱佳慧。委托代理人李意浩,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冉冉,无业。被告王岐泉,在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崔明(经江苏省连云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推荐,受王冉冉、王岐泉共同授权委托)。原告朱佳慧与被告王冉冉、王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佳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意浩,被告王冉冉、王岐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佳慧诉称,其于2004年与王冉冉相识,2014年间王冉冉称其可代为购买iphone6手机,同年8月,其要求王冉冉为其代购一批iphone6手机,王冉冉要求其先支付货款后交货。2014年8、9月间,其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向王冉冉付款325200元用于购买iphone6,后王冉冉仅交付了2部iphone6,其余未能交付亦未归还货款。2014年10月12日,王冉冉向其出具欠条1份,确认了分期归还其货款的情况,王岐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王冉冉仅归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现要求王冉冉、王岐泉共同归还欠款294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诉讼费用由王冉冉、王岐泉承担。被告王冉冉、王岐泉辩称,王冉冉与朱佳慧之间系代购关系,手机买卖关系的直接双当事人应是王华与朱佳慧,本案所涉的款项纠纷已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合同诈骗,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且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和第三人直接承担,王冉冉、王岐泉没有还款义务,要求驳回朱佳慧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佳慧与王冉冉系朋友关系,2013年间朱佳慧通过王冉冉代购了iphone5手机。2014年中,王冉冉在朋友圈发广告表示可以代购便宜的iphone6手机,朱佳慧与其联系代购64台iphone6。后朱佳慧于2014年8、9月间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王冉冉转帐325200元。因王冉冉一直未交货,2014年10月7日,朱佳慧到上海找王冉冉,要求其交付iphone6手机,经朱佳慧、王冉冉与王华交涉,朱佳慧从王华的朋友处拿到iphone6手机2部。2014年10月11日,朱佳慧再次到上海与王冉冉一起去找王华协商交货或退款事宜,次日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王华向王冉冉出具了欠条,确认王冉冉向其转帐1326200元用于购买iphone6及iphone6plus手机,因无法按期交货,承诺归还王冉冉购机款1326200元,该款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10月19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9日、11月12日各支付133620元。同日,王冉冉出具收条1张给朱佳慧,确认收到朱佳慧用于购置iphone6、iphone6plus产品的款项314400元,同时出具欠条1张给朱佳慧,确认其欠朱佳慧用于购买iphone6及iphone6plus手机的款项314400元,因其无法如期交货,朱佳慧要求全额退款,故确认分批退还购机款314400元,退还方式为2014年10月16日、10月19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9日、11月12日各支付31440元,王岐泉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冉冉、王岐泉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王冉冉向朱佳慧支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15年3月18日,朱佳慧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朱佳慧提供的王冉冉出具的收条、欠条、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打印件、王冉冉提供的王华出具的收条、欠条、招商银行客户回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诉讼中,王冉冉、王岐泉称其与朱佳慧之间仅是代理关系,王冉冉在收到朱佳慧的款项后直接又全部汇款给了王华,由王华供应iphone6的手机,实际购买手机的当事人双方是朱佳慧与王华,在手机供应出现问题后,王冉冉也已将王华的情况披露给了朱佳慧,朱佳慧也直接与王华联系交货或者退款的事宜,其向朱佳慧写收条及欠条是因为王华承诺其会还款,其根据王华所写的收条及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给朱佳慧所写的,只是承诺王华付款后会按比例将一定的款项转交给朱佳慧,而不是承诺付款。现王华因合同诈骗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朱佳慧的该291440元包含在王华的合同诈骗金额中,故本案已经不是民事审判受理的范围了,并提供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书、朱佳慧、王冉冉、王华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照片、刘某所出具的证明函予以佐证并提供了证人刘某到庭作证。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确认被告人王华在不能保证iphone6手机货源的情况下,仍收取被害人王冉冉预定iphone6手机的订货款共计14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手机未交付,造成货款损失117万余元,并判决被告人王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判决责令王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刘某出具的证明函载明朱佳慧要求王华写欠条遭到王华拒绝,王华表示虽然是朱佳慧向其买手机,但钱是王冉冉打的,应该退给王冉冉转交给朱佳慧,否则以后王冉冉凭转帐记录再向其要钱就麻烦了。后朱佳慧同意王冉冉收到王华退款后转交给自己,但担心王冉冉收到钱后不转交所以才要求王冉冉写欠条并由王岐泉担保收到钱后一定转交给朱佳慧。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时陈述写欠条当天,朱佳慧、王冉冉、王华等人一起讨论交货及退款的事情时,王华认为其是与王冉冉之间发生的交易,钱是王冉冉打给他的,他只能还给王冉冉,之后王冉冉会再把钱还给朱佳慧的。对于其所书写的证明函,其表示内容也是真实的。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归还。本案中王冉冉出具收条,确认了收到朱佳慧购买iphone6手机的款项314400元,又出具了欠条确认因王冉冉无法如期交货同意分批向朱佳慧退款,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王冉冉、王岐泉提出的其与朱佳慧系代理关系,其只是代理朱佳慧向王华购买iphone6手机,直接发生买卖手机关系的是朱佳慧与王华,其不负有向朱佳慧付款的义务的抗辩意见,因王冉冉向朱佳慧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系因王冉冉无法如期交货同意向朱佳慧全额退款,且王冉冉所提供的(2015)宝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载明王华合同诈骗所指向的被害人是王冉冉,且法院已经判决王华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王冉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其与朱佳慧之间是代理关系,所写欠条只是承诺待王华还款后向朱佳慧转交,故对于王冉冉、王岐泉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王冉冉未按约向朱佳慧返还款项,故对于朱佳慧要求王冉冉立即归还货款294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朱佳慧要求王岐泉与王冉冉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请求,因王岐泉并不是实际欠款人,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的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于朱佳慧要求王岐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岐泉系王冉冉欠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王冉冉的付款承担带责任保证责任。对于利息,朱佳慧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冉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佳慧货款294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王岐泉对王冉冉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朱佳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6元(该款已由朱佳慧预交),由王冉冉、王岐泉负担(朱佳慧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王冉冉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冉冉、王岐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佳慧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方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