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某、龚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龚某,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5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龚某、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龚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本区双屿街道炉田中路32-2号三楼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麻将“二八杆”形式进行赌博,并让被告人龚某为理手,在庄家通吃的时候抽取10%作为头薪,让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望风。当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共计36人,其中参赌人员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0060元。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就被告人王某甲的精神、智能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期间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龚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双方质证的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吕某、刘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田某、谭某、李某乙、管某甲、袁某甲、龙某、王某乙、邓某、郑某、谢某、周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乙、李某戊、薛某、袁某乙、张某甲、邹某、管某乙、陈某乙、帅某、黄某、艾某、张某乙、余某、石某、江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龚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龚某、王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龚某、王某甲为被告人郭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龚某、王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宁怡人民陪审员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黄宏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卓睿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