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JeroenBastiaandeGroot。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张明亮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