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荣三、常春华诉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荣三,常春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34号原告侯荣三,男,汉族,生于1964年。原告常春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荣三、常春华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荣三、常春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荣三、常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侯荣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