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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荣三、常春华诉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荣三,常春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34号原告侯荣三,男,汉族,生于1964年。原告常春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荣三、常春华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荣三、常春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荣三、常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侯荣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