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某某,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德钦负担。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