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邓某甲,住定州市。被告邓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永审 判 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 蒋 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