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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邓某甲,住定州市。被告邓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永审 判 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  蒋 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