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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义飞与被上诉人陈良书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飞,男,199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萌、陈鹏,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书,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光山县。上诉人刘义飞因与被上诉人陈良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峰审 判 员 文刚代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