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辛付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04号罪犯辛付国,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在吉林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辛付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辛付国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对该罪犯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辛付国自入监以来,服从法律判决,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考核积分222分,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截止2015年10月8日余刑为2年1个月1天。该犯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辛付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付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