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木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恩联、覃榕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欧木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董恩联,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覃榕芳,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欧木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恩联、覃榕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董水庆、董恩联应返还饲料款225665元和利息及代支的受理费5044.82元给申请执行人欧木辉,并交纳执行费3360.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恩联、覃榕芳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董恩联的银行存款300元、被执行人覃榕芳的银行存款1919.27元和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360.64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恩联、覃榕芳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董恩联的银行存款300元、被执行人覃榕芳的银行存款1919.27元和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360.64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