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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西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皋兰县西岔镇火家湾村民委员会提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皋兰县西岔镇火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现住皋兰县。被告皋兰县西岔镇火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皋兰县西岔镇火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颜应鲁,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皋兰县西岔镇火家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