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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储文勇与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文勇,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储文勇,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建国,企业主。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储文勇与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国自愿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储文勇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张建国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两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储文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储文勇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储文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国、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储文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