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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37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广电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建红,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被告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安阳广电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安阳广电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安阳广电中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盛世骄阳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故北京市东城区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广电中心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安阳广电网络发展中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虹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