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6号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胡路557号。委托代理人何毅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