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希燕与吴良荣、陈晓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燕,吴良荣,陈晓珍,吴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69-1号原告陈希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良荣(曾用名:吴良锋、吴锋),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晓珍,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柳燕,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燕诉被告吴良荣、陈晓珍、吴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希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物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担保人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或针对担保物设立权利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吴良荣名下的车牌号为闽J×××××丰田机动车,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二、冻结陈希燕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99账户存款人民币50902.87元。三、扣押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