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付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王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习洋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