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荣与罗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罗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罗荣。被执行人罗林林。本院在执行罗荣申请执行罗林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现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6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