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任淮阳县冯唐乡张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23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贪污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国家化解“普九”债务时,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淮阳县冯唐乡张楼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自己和村民张某乙的名义虚报“普九”债务化解。2010年,4月和6月份,淮阳县财��局将张某甲以自己的张某乙的名义申报的普九债务化解款分两次进行了拨付,张某甲将以自己名义申报的24000元普九化解款取出后,将其中虚报的12000元占为己有。2010年至2011年该款拨付到位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款取出,两次共取出38581元的普九债务化解款后,给张某乙4500元,还给张洪初13500元(行政村债务),将剩余的20581元占为己有。共计12000+20581=3258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32581元账款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省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淮阳县“普九”债务财政直接支付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交款通知书、证人张某乙、耿某甲、耿某乙、齐某、张某丙、谢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并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许东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