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8号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德,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录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红,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青,被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相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建被告装修工程,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工程总结算2169545元,被告已付1592604.29元,下余工程款581294.71元,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00元,被告支付200000元后,仍欠331294.71元,被告违约便不再支付。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31294.7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施工的培训中心三、四、五层装修质量有问题;二、该工程至今未经被告验收,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三。原告为被告开具设计费150000元及线路合同490000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根据水电安装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要求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水电安装合同的施工资料及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施工图纸。当庭补充1、要求原告承担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2、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本案的施工资料及图纸。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19日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2012年4月4日签订《航空运动主题公园综合楼房内水电路安装合同》、2012年8月13日、9月14日、10月16日分别签订《装修合同》、2013年5月27日签订《墙面批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进行设计装修,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按合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对被告的隔断、卫生间上下水安装、走道批墙、样板间、地下室三至五层房窗帘穿线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4年4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36363.56元,另应支付原告看工地费用20000元,收取原告电路保证金24931.15元,共计581294.71元。当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581294.71元(其中电路保证金24931.15元),从2014年4月份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00元,最后按余额支付,保修金24931.15元执行国家质量保修办法,在培训中心整体运行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退还原告,2014年4月30日前被告配合原告对电路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按被告要求立即修复。签订协议后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前分七次给付原告工程款310000元,尚欠原告271294.71元。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约定:原告按本公司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付款协议,被告提供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航空运动主题公园综合楼房内水电路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墙面批白合同》、付款协议、收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航空运动主题公园综合楼房内水电路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墙面批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协议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现被告按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后,未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交付本案的施工资料及图纸,因双方在《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中有约定,而反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交付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被告反诉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因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被告按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提供应税劳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法定的附随义务,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271294.71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料及图纸;三、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票面数额为欠款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四、驳回原告和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4元,由原告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44元,被告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反诉费75元,由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