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廖胜仁与卢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小平,廖胜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平。委托代理人曾东明,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北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胜仁。委托代理人占海军,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廖胜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13800元,退还卢小平。审 判 长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