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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水文梁与水文梁、王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水文梁,王剑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文梁。被告:王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文梁、王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76元,减半收取17388元,由被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金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