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水文梁与水文梁、王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水文梁,王剑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文梁。被告:王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文梁、王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76元,减半收取17388元,由被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金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