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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恩亮与安莉芳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亮,安莉芳(山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王恩亮,男,生于1954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吕国强,章丘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莉芳(山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岳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亮与被告安莉芳(山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亮以双方劳动争议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恩亮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