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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高峰、李萍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李萍,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李高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萍,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峰、李萍与被告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高峰、李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峰、李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峰、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峰、李萍负担。审 判 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