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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以亮与被申请人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以亮,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01号申请人毛以亮,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何伟,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赤峰铁路机务段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毛以亮与被申请人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伟名下的账户存款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万元。担保人毛洪生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以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伟名下的账户存款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毛洪生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