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朝贵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贵,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李朝贵,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朝贵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朝贵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