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冯伟涛与冯伟涛、龚云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冯伟涛,龚云娟,张金渭,姜爱姣,姜雪清,陈秀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讼代表人:程继。委托代理人:郑剑伟。被告:冯伟涛。被告:龚云娟。被告:张金渭。被告:姜爱姣。被告:姜雪清。被告:陈秀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被告冯伟涛、龚云娟、张金渭、姜爱姣、姜雪清、陈秀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撤回对被告冯伟涛、龚云娟、张金渭、姜爱姣、姜雪清、陈秀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海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