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建侠与怀丽、任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侠,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侠,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丽。被执行人:任建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宋建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财产处置与(2015)亳执字第00323号案件有关,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亳执字第00323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