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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XX、牟XX与常州XX食品城有限公司、常州XX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牟XX,常州XX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冯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XX。委托代理人冯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XX,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代理人仇XX,该公司职工。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苑。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糜XX,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代理人仇XX,该公司职工。原告王XX、牟XX诉被告常州XX食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城)、常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昊独任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糜XX、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为夫妻关系,2010年5月28日购买了位于XX食品城第XX幢XX号商铺,并委托被告XX食品城经营管理。XX食品城与原告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了第四、第五年将不低于79706元的租金返还原告,逾期将支付违约金。后XX食品城并未按期支付违约金。后被告XX置业于2015年1月8日作出承诺,承诺2015年9月8日前付清第五年租金。但直至今日,两被告仍未能按期支付第五年租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第五年租金79706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152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共计九月);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对于该付的钱是没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面临着银行不给贷款的困境,我司之前都能按期支付,现在因形式有变化,今年资金不足,没有办法支付现金,调整拿出100多套房子进行抵债,价格在原有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如原告坚持要现金,要到明年3月份确定发展方向后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牟XX系XX食品城XX幢XX号商铺业主。2010年5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XX食品城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将XX食品城XX幢XX号商铺委托给被告XX食品城使用或租赁;商铺委托期限为十年,第四年、第五年XX食品城按每年不低于人民币79706元的租金金额返还给两原告;其中第四年至第十年租金于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季度末予以支付。如XX食品城未按约支付租金或转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两原告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滞纳金。2015年1月8日,被告XX置业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9月8日前向两原告付清第五年租金。两被告至今未能向两原告按期支付第五年的租金,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承诺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按合约以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暂算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院认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两原告与被告XX食品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缔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XX食品城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租金而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其支付第五年租金79706元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XX置业向原告承诺偿付第五年租金,视其为债务加入,故原告要求其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152元,其主张的期限与计算标准并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XX食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向两原告支付第五年商铺租金79706元及违约金2152元。二、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XX食品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第五年商铺租金7970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24元,由两被告负担900元,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