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熊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98号罪犯熊伟,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潼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