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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传忠。委托代理人何国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