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洪军、郭恩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8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址辽中县*********。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