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仕林申请执行刘成才、蔡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林,刘成才,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林,男,17岁,彝族。被申请执行人刘成才,男,2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蔡红,男,34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408号王仕林与刘成才、蔡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蔡红赔偿王仕林伤后经济损失共计280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款交法院;第二项由刘成才赔偿王仕林伤后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款交法院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