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何盛元。被告陈某。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76年按照农村习俗结为夫妻,后于××××年××月××日在景宁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二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