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占义清与彭霖华、程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义清,彭霖华,程灵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占义清,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霖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昕,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灵敏,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义清与被告彭霖华、程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崇斌审 判 员  彭敬贵人民陪审员  周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