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光辉申请执行余广、解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辉,余广,解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辉,男。被执行人:余广(曾用名余光),男。被执行人:解晓琴,女。关于杨光辉申请执行余广、解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4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光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广、解晓琴银行账户存款1×0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